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要交增值稅嗎?
要交稅,可以分為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兩種:
(一)簡易計稅
1.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可以享受增值稅3%征收率減按2%征收。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屬于以下四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減按2%征收增值稅:
(1)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固定資產(chǎn)。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guān)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chǎn)。
(二)一般計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yīng)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應(yīng)征消費稅的汽車,并且按規(guī)定已抵扣過進項稅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使用過的汽車發(fā)票如何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凡按規(guī)定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yīng)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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